职权名称

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职权编码

650105222QT001

 职权类别

其他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商务局(粮食局)

实施依据

【法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25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酒类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印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7.未按规定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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